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局申请什么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凡向民航局申请适航证或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航空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适航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适航检查费。5.特许飞行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特许飞行审查费。6.维修许可审查费 凡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或维修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需交付维修许可审查费。
第二章 国籍登记证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民航局申请该航空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九)变更登记日期;(十)注销登记日期。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一)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二) 民用航空产品:除第九章外,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三) 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
3.航空器的维护和适航管理具有法律意义吗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法律分析:民用航空法立法意义: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地和有秩序地进行。更好的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这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减少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第一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 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第三层 民航规章:由民航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公布。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为加强适航基金的管理和合理使用,根据民航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航发(1990)138号《关于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并结合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经财政部同意下发执行。第二条 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 (一)适航基金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作业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用于航空作业的季节性临时机场和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除外。第三条 民用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第四条 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4、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列表说明航空器的分类?
1、民用航空器主要指那些用于普通民众乘坐的飞机,其分类包括商业航空器、私人航空器和通用航空器。商业航班主要由大型航空公司运营,承载着大量的旅客,从一个城市飞往另一个城市。私人航空器通常是由个人或私人公司所拥有,用于私人飞行和商业用途。
2、飞行器:按照飞行器的飞行环境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可以把飞行器分为三类:航空器、航天器、火箭和导弹。飞行器分类 航空器:根据产生升力的基本原理不同,航空器分为轻于同体积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同体积空气的航空器两大类。
3、根据构造特点可进一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扑翼机、倾转旋翼机。航天器具有多种分类方法,即可以按照其轨道性质、科技特点、质量大小、应用领域进行分类。按照应用领域进行分类。
4、细分为刚性飞艇、半刚性飞艇和非刚性飞艇。 第二类: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 非动力驱动:- 滑翔机 - 风筝 - 动力驱动:- 飞机:包括路上飞机、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都属于固定航空翼类别。- 旋翼航空器:包括旋翼机和直升机。- 扑翼机:此处可能存在遗漏,应补充为动力驱动的一种航空器类型。
5、国际民航组织(ICAO)对航空器的分类基于其与空气的比重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分为非动力驱动和动力驱动两种类型: - 非动力驱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 - 自由气球:完全依靠空气浮力升空的航空器。 - 系留气球:通过绳索与地面或其他固定点连接的航空器。